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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不是审批

来源:中国纪录片网

    今日,中国纪录片网就业内关心的广电总局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有关问题,联系了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就这项政策作了具体解释。
 
    问:有媒体报道称,今后电视纪录片必须通过题材公告程序后才能进行拍摄。这是否意味着电视纪录片要先报批后拍摄?
 
    答:这一说法是对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误读。
 
    第一,题材公告不是题材审批。公告是对制作机构拍摄选题的汇总发布,与是否许可拍摄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题材公告是实现信息共享的一项服务性措施。纪录片产业刚刚起步,缺乏行业信息交流,业内人士一直呼吁建设一个信息平台,便于大家了解同行的创作动向,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题材撞车、资源浪费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国电视纪录片创作题材相对集中于历史人文方面,仅近代史题材一类占比达40%还多。同一题材多家拍摄,因重复雷同而无法播出、积压在库,造成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浪费。汇总公布电视纪录片拍摄的相关信息,帮助关心和从事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的人们,全面了解当前电视纪录片题材、作品、人才等方面的情况,准确判断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和生产、营销与传播状况,避免盲目创作造成损失。这是实施题材公告制度的主要目的。
 
    第三,题材公告有利于进行资源整合。与其它影视产品相比,纪录片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链条还很薄弱,能够投入创作生产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非常有限。一些社会资本虽有投入电视纪录片的愿望,但因缺乏相应权威信息而无法作出投资判断;而有的制作方拥有好题材却找不到资金投入。将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收集起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形式定期发布,可以发挥信息形成的洼地效应,汇聚资本、人才、市场等纪录片产业发展要素,促进题材与人才、资本的有效结合,有利于纪录片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部分业内人士对广电总局关于电视纪录片的界定提出质疑,请问这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对纪录片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影响比较大的有4、5种表述,但还没有一个是大家共同认定的。在西方的影视论著中,很少对纪录片作明确的正面界定,往往用“非虚构”(non-fiction)这样笼统的界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订的《现代汉语词典》对纪录片的界定是:专门报道某一问题或事件的影片。中国传媒大学纪录片专业教材的界定是:纪录片是把过去的或现在的事,用影像的手段进行人性的还原和记录,并尽可能接近真实。百度百科对纪录片的界定是:纪录片是以真实生活为创作素材,以真人真事为表现对象,并对其进行艺术的加工与展现的,包括一些拍摄自然的纪录片,以展现真实为本质,并用真实引发人们思考的电影或电视艺术形式。
 
    我们在题材公告制度中对电视纪录片的界定,是从推动产业发展的角度拟定的一个适用范围描述,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上大家议论的新闻、专题、访谈等类节目,当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问:您能简要谈谈题材公告下一步还有什么设想?
 
    答:通过题材公告提供信息服务,是我们推动纪录片产业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也是一个新的探索,难免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将来的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会进一步丰富完善、补充修订相关措施。欢迎广大群众,特别是纪录片业内人士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希望有电视纪录片拍摄愿望的机构,能够积极参与进来,主动报送拍摄题材计划,通过业内信息共享,吸引资金投入、合作伙伴,为发行、销售、播出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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